☆☆☆獎勵內容:小功乙次及獎金參萬元整
本辦法獎勵對象之候選資格如下:一、為本校編制內專任師資。
二、開設通識課程六學期以上之經歷。若教師獲得政府部會獎助計畫案件、本身或指導學生於競賽中獲獎,則任教滿兩學期即可候選,並得優先薦送。
三、曾獲得本校傑出通識教育教師,二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。
推薦原則:
一、具有清晰且正確的通識教育理念,並能將通識教育理念充分體現於所開設之通識課程中。
二、通識課程教材及內容,足為同類型課程楷模。
三、通識課程教學方法創新,能激發學生學習動機,養成學生對知識、價值與生命進行反省、批判與統整之能力,同時促進學生的行動抉擇能力。
四、課程實踐能充分達成通識教育目標,教學成效深受同儕與學生肯定。
若各學院有推薦人選,請於6/24前繳交以下相關資料至通識教育中心:
1.書面資料一式三份,應加裝封面(附表一)裝訂成冊。
2.單位推薦函(附表二)。
3.候選人資料表(附表三)。
4.通識教育相關經歷(教學、研究與服務)及成就證明文件等影本
5.五年內開設之全數通識課程之課程大綱(重複開設之課程除有變動否則無需檢附)。如設有教學網頁,其資料請一併附上。
6.五年內開設之全數通識課程之學生成績評量暨教學滿意度概況(附表四)
7.其它有利於評審之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