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輔導中心資源教室
課業輔導實施細則
103年3月17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通過
104年3月23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通過
第一條 資源教室為提升學生基礎學科能力,增進專業知能,加強課業之學習,依據「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」特訂定「資源教室課業輔導實施細則」,以下簡稱本細則。
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課業輔導(以下簡稱課輔)為提供個別化輔助教學,須於課後實施,不能取代正式的課堂教學與學習。
第三條 課輔經費來源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項目下之「課業輔導鐘點費」。
第四條 課輔之申請對象為本校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,並列入特殊教育通報系統之在學學生。
第五條 課輔之師資以本校專(兼)任教師為主,教學助理為輔,其授課鐘點費依「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」規定支給。
第六條 依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申請課輔科目,以集中上課為原則。
第七條 輔導科目與時數:申請者至多可申請二門課輔科目,若有特別需求者不在此限。但基於合理排課及學生課業負荷,學生接受課輔時間不宜超過每週6小時,每月24小時。
第八條 課輔時間及地點:由學生與課輔教師共同協調上課時間及地點,亦可至資源教室或系上輔導角落上課。
第九條 課業輔導實施流程:
一、申請課輔學生為當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或資源教室公佈期限內,學生自行邀請原授課教師,填具「資源教室課業輔導申請表」,並繳回資源教室申請之。
二、若原授課教師無法授課,得由資源教室協助安排適合之課輔教師。
三、資源教室將與課輔教師確認上課時間與地點,並說明上課方式、授課鐘點費給付及課輔相關規定。
第十條 課輔教師與學生需依實際上課狀況填寫「資源教室課業輔導簽到表」,並於課輔結束後針對師生分發個別之「實施狀況調查表」,分析統整後據此了解當學期實際課輔運作狀況,以作為改進的依據。
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